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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商品房销售新规:价格公示后不得随意变动

珠江商报  作者:王晓琦  2013-11-12 09:18

[摘要] 从11月11日开始,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草拟的《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在市政府网上开始征集公众意见,做出以上的实时规定。

《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的通知》征集意见

“价格一经公示,不得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不得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从11月11日开始,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草拟的《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在市政府网上开始征集公众意见,做出以上的实时规定。

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行为按新规执行

《通知》指出,我市行政区域内(顺德区除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应遵守本规定;与其配套使用的商品停车位(库)销售,仍按《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商品停车位(库)销售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价格一经公示,不得调高售价和加收费用

《通知》明确指出,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项目公开销售前,到辖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监制手续。销售过程中如需调整价格(指销售价格高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或者销售价格低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10%),商品房经营者应在执行调整的销售价格前按规定重新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监制手续。另外,商品房经营者将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内容在公开销售或调整销售价格24前放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上进行公示;同时要在公开销售或调整销售价格24前将此内容放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一经公示,不得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不得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销售未获取预售许可商品房按法律处罚

《通知》明确规定,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对商品房经营者未获取预售许可前进行销售的,或采用认购会员(VIP)卡、落筹等任何形式收取订(定)金的违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对不使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单元认购、单元销售的,或拒售系统公示的“可售”或“待售”单位的违规现象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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