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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新建住宅新规 土地出让开发时预留基础教育用地

广州日报  作者:邓柱峰 刘鹏飞  2014-10-23 09:26

[摘要] 昨天,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在网上挂出了《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示期至28日结束。

昨天,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在网上挂出了《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示期至28日结束。

根据该意见稿,地方政府在住宅开发的同时,需征教育部门意见,根据当地的人口密度等配建教育设施。开发商也有责任按要求规定建设和移交项目内的教育设施。

原则:

公办幼儿园小学不在范畴

意见稿提到,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而由政府投资建设幼儿园、小学不属于本办法范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规定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的教育设施。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意见稿明确。

要求:

住宅开发需征教育部门意见

在具体要求方面,意见稿规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同步编制机制,区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区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城镇化水平等因素,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科学制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行城镇总规、控规、详规与教育专项同步编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另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区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制定配建教育设施的项目、规模、设施要求、交付使用条件等事项,明确配套设施产权属区级人民政府,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意见稿同时强调:“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零星小地块进行出让开发时,规划、国土、教育等部门要落实基础教育建设专规要求,需在该区域预留基础教育设施用地。”

管理:

配建教育设施验收后

需无偿移交当地区政府

意见稿中最重要的一个规定明确:“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由开发企业代建,经验收合格并初始登记后,无偿移交当地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并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禁止将配建教育设施进行分割、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

如开发商出现未按规划设计要求规定的内容履行配建教育设施建设义务,如擅自缩减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等情况。意见稿也提出,行政执法部门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未按时完成配建教育设施移交手续的,或将其转让、出租、抵押或挪作他用的,由当地区人民政府作为被侵权的一方依据合同约定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未按要求完成移交手续的,相关部门不再办理该住宅项目的审批及验收。”意见稿最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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