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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趁热出新政 未提限购限贷力度有限

地产中国网  作者:乔玉龙  2016-10-05 00:45

[摘要] 10月4日深夜,佛山市发布楼市调控新政,成为继深圳、广州后当天广东省第三个进行楼市调控的城市。相比于深圳的突破、广州的延续,佛山的政策相对温和,某专家表示该调控未提及限购,力度有限。

10月4日深夜,佛山市发布楼市调控新政,成为继深圳、广州后当天广东省第三个进行楼市调控的城市。相比于深圳的突破、广州的延续,佛山的政策相对温和,某专家表示该调控未提及限购,力度有限。

佛山调控新政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相关规定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1、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诚意金、预订金、VIP卡等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购房预定费用的,一经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立即清退所有收取的费用,未清退完毕的不予受理办理预售许可的申请或暂缓办理预售许可。

3、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协商同意收取预购定金的,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交易合同的草案。

4、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办理备案的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在项目销售现场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

(二)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1、预售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和权限,并在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及告知购房者。

2、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3、经纪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

4、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商品房广告的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发布预售广告时,应当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相关规定。

930调控大潮来袭,楼市政策大范围收紧,了解更多楼市新政,请点击以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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