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21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7年度我市租房提取、无房提取标准的通知》。
3月21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7年度我市租房提取、无房提取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房产而申报提取公积金的,全市五区将统一标准,按去年我市五区中确定的高标准即每平方米12元、以公租房建造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确定个人为30平方米,计算可提取额度,即每个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4320元(12元×30平方米×12个月)。
下附原文: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7年度我市租房提取、无房提取标准的通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7年度我市租房提取、无房提取标准通知如下:
一、租房提取。
按《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16〕63号)执行不变。
二、无房提取。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房产而申报提取的,全市统一一个标准,按去年我市五区中确定的高标准(即每平方米12元)、以公租房建造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确定个人为30平方米,计算可提取额度,即每个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4320元(12元×30平方米×12个月)。上述标准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该时间段出具的无房证明为准)。
无房提取申请以个人为计,申请时提交申请人在我市(五区范围)无房产证明(由住建管理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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