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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收取预付款

珠江时报  2017-10-12 08:49

[摘要] 信访人举报反映,某房地产公司在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收取购房预定款。

具体案例:信访人举报反映,某房地产公司在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收取购房预定款。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购房者预订款780412元,违规预售商品房行为属实。对此,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违规预售行为并将预付款退还给购房者,并处3万元罚款。

案例点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或者变相售后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因此,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注意商品房开发企业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发现开发企业在售楼中心未公示项目预售许可证的,可能涉嫌无证预售,可向相关行政部门予以举报投诉。若市民明知商品房有上述违法情形仍购买的,实际上是与开发商串通共同违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需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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