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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和商品房用地不低于城市住宅用地七成

佛山日报  2010-01-29 10:35

[摘要]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城市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征地率或供地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其中较大的差值,等比例扣减申报用地规模。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城市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征地率或供地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其中较大的差值,等比例扣减申报用地规模。

《通知》提出,依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按照首先满足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工业用地的原则申报城市用地。对有多个城市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省份,可根据城市申请用地进度,由省级政府分次报批,每个城市一年申报一次用地。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经同意后可再次申报。《通知》要求,缩短实施征地供地时间。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在提前开展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和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快征地实施工作。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时,征地率应达到60%。对非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征地完成后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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