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购房送露台,原来是陷阱。禅城区“露台门”之争,引发关注露台姓“公”还是姓“私”?。
千挑万选相中一套带露天平台的物业,然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露台并非卖主所有。2013年4月9日,这起“露台门”之争终告落幕,法院判决露台不能列入涉案房屋买卖面积。
去年10月,小欧选定了位于禅城区同济西路的一套商品房,房价90万元。这套房子不仅有120多平方米,还附带56平方米的露天平台,小欧对此非常满意。为获得首套房置业优惠,小欧当即决定把该房产登记在堂弟阿君名下。
去年11月,当小欧与阿江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露天平台部分却被拒绝办理过户。买卖双方于是以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再一次明确阿江的房子连同56平方米的露天平台一并出售。当天,小欧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27万元首付款。
然而,房管局拒绝为露台办理过户手续,还是让小欧疑虑。经调查,小欧发现该露台非阿江所有,而是公共平台,个人无权买卖。那阿江手上“露台使用费”发票是怎么回事?经核实,2008年末,阿江通过诉讼方式,向房产开发公司索回已缴纳的“露台使用费”10万多元及利息,发票于是被保留下来,成为此次房产交易的诱饵。
得知真相的小欧,当即向房管局申请报失房产证,并领取了相关凭证。但银行因为没有房产证原件做按揭,因此无法按时发放房贷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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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给了小欧,但钱却没收到,阿江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欧支付房款余额63万元。小欧称,知道露台不能买卖,曾与阿江协商,却一直未能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总房款90万元包含了该露台,然而该露台是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不能列入涉案房屋买卖的面积。因此阿江主张的购房款是应当剔除该露台部分的房款。据此,法院判决扣减掉露台10万多元后,小欧10天内需支付房屋余款52万余元。
法官说法
买卖露台要“公私分明”
露台一般为公共面积,但也有少部分露台为业主的专有面积,具有产权。根据《区分所有权解释》明确,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房主,私有面积,专属所有。否则,一般应当认定为小区业主公共所有。
然而现实中,部分开发商或者卖家为推销房子或提高房价,往往把公共露台作为“赠送面积”,以口头告知或含糊约定的方式让业主误认为自己对该面积有产权。法官为此提醒业主,尽管目前房管局对房屋产权查询要求比较严格,一般只有房主本人才能查询,但是建议买家签订合同或者给付定金前,务必核实产权资料,涉及露台面积的一定要注意“公私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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