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应当按照宣传的承诺承担合同责任问题?广东志高(南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华寿表示,当合同对于宣传中的许多承诺没有约定时,开发商所做的宣传是否是合同条款或组成部分则显得关键。按照合同法原理,如果是“要约”,宣传广告的内容就应当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广告宣传内容不具有相当于合同上的约束力。
据郭华寿介绍,《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要约”与“要约邀请”有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因此维权问题要考量对方的违约程度。在本案中,开发商不构成要约,但对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也不能解脱民事责任。购房者因受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开发商构成欺诈。对此,购房人有两种选择:一是起诉或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购房合同;二是诉讼或仲裁请求主张变更合同内容,如根据虚假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交付房屋不一致的情况请求酌减合同价款。但购房者都需要搜集足够的证据。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