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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笋盘"一直有人家居住 买家无奈"急上树"

珠江时报  2015-03-10 09:06

[摘要] 家住禅城的邱先生从法院拍下的房子,却一直住不进去。原来前业主的前妻唐某一家住着该房,且一直不肯搬离。昨日,佛山中院审理后判决唐某限期将房子交还邱先生,并赔偿2.4万元损失及交房前的房租。

家住禅城的邱先生从法院拍下的房子,却一直住不进去。原来前业主的前妻唐某一家住着该房,且一直不肯搬离。昨日,佛山中院审理后判决唐某限期将房子交还邱先生,并赔偿2.4万元损失及交房前的房租。

》根源

房屋系离婚约定的前妻住处

谈起这蹊跷事,老邱至今倍感无奈。原来早在2012年12月,老邱通过拍卖公司以97万余元价格,拍下禅城区帝景北路一小区高层物业及小区两个车位,并成功办理了房产证

正当老邱以为买到“笋盘”之际,他在收楼时却发现该房仍住着另一家人。陆某前妻唐某,仍领着其父母及儿子,长期住在屋内。尽管法院多次发出公告限其限期内搬出,无奈唐某一家依然故我。

原来,陆某与唐某于2007年购买了该套房产,房产登记在陆某名下。然而蹊跷的是,两人在2013年1月诉诸法院离婚时,双方约定了该套房屋及小区其中一个车位为唐某及其儿子所有,这也成为唐某至今领着一家住在房屋的理由。

》判决

限期内搬离并赔偿损失

真金白银买回的屋子却住不进去,老邱急得真是“急上树”了。去年1月,他一纸诉状将唐某告到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老邱作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老邱要求收回房屋理所当然,唐某需在判决后限期内交还涉案房屋及车位。同时,作为涉案房屋实际占有人,唐某还应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而考虑到唐某一家已长期占有老邱的房屋,确实已侵权,法院酌情以2000元/月计算损失,直至唐某向老邱交付房子。

一审判决后,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焦点始终在于唐某应否向老邱交还房屋,及赔偿损失。而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老邱通过拍卖取得涉案物业并办理产权证,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若物权受到侵害可依法维权。

尽管唐某此前与陆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由唐某与儿子所有,而综合本案各种情况而言,基本可认定唐某为涉案房屋实际支配人,然而至诉讼期间,唐某仍未履行交还义务,确已侵害老邱的物权,一审法院判令唐某交还涉案房屋,以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但二审法院同时强调,由于老邱未能举证证明唐某目前占有、支配涉案两个车位,因此唐某对车位不负交还义务。

据此,佛山中院终审判令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房屋交还给老邱,同时在赔偿24000元基础上,从去年1月起至唐某正式搬离交还房屋时止,以2000元/月标准向老邱赔偿占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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