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11月,有市民萧先生(化名)向消委会投诉,他与另外两个朋友参与了房掌柜佛山分公司跟佛山三星金融大厦地产商合作的团购优惠活动。并签订了团购协议书,内容是只要缴纳5000元团购服务费即可享受三星金融大厦房源五千低两万的团购优惠政策。同时协议书业写明看了房源后不满意可申请无息退还所有团购信息服务费。
2014年11月,有市民萧先生(化名)向消委会投诉,他与另外两个朋友参与了房掌柜佛山分公司跟佛山三星金融大厦地产商合作的团购优惠活动。并签订了团购协议书,内容是只要缴纳5000元团购服务费即可享受三星金融大厦房源五千低两万的团购优惠政策。同时协议书业写明看了房源后不满意可申请无息退还所有团购信息服务费。
萧先生看了房之后对房源不满意,11月22日申请了办理退还团购信息服务费手续,并将当时签订的7个工作日内退回诚意金改为10天才退。此后退款期限已过,房掌柜佛山分公司负责人却并不搭理。萧先生因此投诉到了消委会要求退还团购服务费。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房掌柜佛山分公司收取的团购信息服务费为居间服务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及《团购协议书》“不满意可申请无息退还所有团购信息服务费”之约定,萧先生对房源不满意的,有权要求房掌柜佛山分公司退还该费用,并可通过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工商行政部分投诉、提起诉讼等方式追讨。
——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魏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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