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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营业税省下5万多元 卖方却要作为房款收取?

广州日报  2015-04-03 17:28

[摘要] 读者张先生来信:我上周看中了南城西平一套90平方米的二手住宅,由于业主购楼3年多,未满5年,因此当时需要缴纳营业税,业主表示房价108万元,我支付总价5.5%的营业税,我同意并且支付了对方10万元定金。

张先生来信:我上周看中了南城西平一套90平方米的二手住宅,由于业主购楼3年多,未满5年,因此当时需要缴纳营业税,业主表示房价108万元,我支付总价5.5%的营业税,我同意并且支付了对方10万元定金。日前,央行等部门规定营业税免征门槛由5年变为2年,这就意味着我所购房屋可以在接下来的交易中免除5万多元的开支。

但是,业主表示我是代交营业税,虽然新政策免除营业税,我应该将营业税作为房款支付给卖方,我的理解是,既然买方支付营业税,就应该由买方享受新政的好处,业主如此要求是否违反承诺?

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胜利:一份严谨的购房协议应该明确写上营业税由何方承担,张先生的情况很难明确划分责任,出于公平起见,应该双方平均分配省下的营业税,即张先生向卖方支付营业税一半金额。

建议购房者在协议书中必须注明每一笔资金的用途和发生变化的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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