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西一对母女在佛山定下两套房子,却因受当时的限购政策影响只能买一套,于是拒付其中一套房子的余款,这对母女因此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珠江时报讯 广西一对母女在佛山定下两套房子,却因受当时的限购政策影响只能买一套,于是拒付其中一套房子的余款,这对母女因此与开发商对簿公堂。昨日,禅城法院一审判购房者胜诉,解除双方合同,房地产商退回预付款26万余元。
今年1月,佛山某楼盘的开发商,一纸诉状将两名购房者钟某及其女儿汤某告上了法庭。该开发商称,2014年3月21日,两名被告购买该楼盘四座1505号房,总价款879805元,双方对于房屋价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但是,在合同签订后,钟某和汤某只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经过开发商多次催促后,至今仍有部分购房款未依约按期支付。为此,该开商要求法庭判令,钟某和汤某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并解除双方之间的《认购协议》,钟某、汤某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26万余元。
收到开发商的起诉状后,钟某和汤某马上提出了反诉。她们指出,并非自己有意不履行协议,而是开发商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隐瞒事实,作出虚假承诺,导致了她们现在进退两难的境况。她们同意开发商提出的解除双方之间的《认购协议》,但认为开发商应对合同解除承担全部过错,应返还她们已支付的263942元购房款,并支付利息1.58万多元。
明明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的房款,为什么钟某和汤某会“反悔”,并且拒绝交付余款呢?她们在法庭上说出了原因。
钟某称,2014年3月21日当天,钟某得知该楼盘正在进行商品房预售促销活动,于是前往看房。钟某一开始是希望买大户型,售楼小姐于是告诉她,可以购买相邻的两套房屋进行打通使用。于是,钟某当天就以她和当时未满13岁的女儿的名义,同时认购了1504号及1505号两套房屋,于当天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同时支付了定金;后双方在同年4月11日又签订了《认购协议》,并按协议进行了付款。
同年5月4日,其中的1504号房办理了商品房合同备案。钟某称,她这才发现了问题,原来,她和女儿都并非佛山户籍人员,根据当时佛山的限购政策规定,她们只能在佛山限购1套住房,也就是说,在1504房备案后,他们就不能再购买1505房。
法院: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
禅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钟某和汤某的户籍地均在广西,受当时的限购政策限制。她们虽然于2014年3月21日同时向开发商认购1504、1505号两套房屋,但在同年5月4日,其中的1504号房已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这就表明她们已选择共同购买1504号房,于是就不具备在佛山认购第二套住房的资格。因此,开发商与钟某于2014年4月11日就涉案1505号房所签订的《认购协议》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认购协议解除后,相应的定金及购房款应予退还。
此外,关于认购协议解除产生的损失问题,法院认定双方签订认购协议时,均明知限购规定,但仍同时签订涉案两份认购协议,从而均对涉案认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均存在过错,因此产生的损失各自承担。
据此,禅城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解除开发商与被告钟某、汤某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的《认购协议》,开发商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钟某、汤某返还定金50000元及首期购房款213942元,同时驳回双方其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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