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在南庄某楼盘买房的徐小姐向记者报料,称自己在售楼小姐“误导”售楼下买错了房,要求开发商给出解决办法。
“售楼小姐带我看的是7栋89方户型,我也决定买它,但合同上写的却是8栋的另一个户型,我没留意就签了,现在已经退不了!”近日,在南庄某楼盘买房的徐小姐向记者报料,称自己在售楼小姐“误导”售楼下买错了房,要求开发商给出解决办法。但开发商的回应也理直气壮——合同里均已注明房源详情,业主自己应担主要责任。目前,双方纷争因无有力证据而陷入僵局。
漫画/孙小兰
签了合同,才发现买错户型
今年6月底,徐小姐陪同姐妹到南庄某楼盘买楼。在售楼小姐指引下,她一眼看中可以望到江景的89㎡样板间。售楼小姐告诉她,与样板间同款的户型只剩两套,分别在10楼和27楼。因10楼望不到江景,徐小姐决定购买位于27楼的89方单位,当下交付2万元定金,办齐首付手续后于7月6日签了购房合同。
然而,徐小姐不久后又带同事去看房时,却发现自己买的单位与样板间并不在同一栋。更意想不到的是,所购单位与当时看的样板间户型布局完全不同,只是面积、朝向相同而已。“售楼小姐当时有提醒我户型不一样吗?”徐小姐怀疑是自己听漏了,立马致电当时一同看房的姐妹求证。但姐妹们均表示,“当时是说跟样板房一样的,没说户型不一样。”
开发商称已尽告知义务
“既然签约时的户型与看房时不同,售楼小姐怎么没说呢?”徐小姐很气愤,当即向楼盘销售主管李经理要求退房。李经理向她道了歉,但以贷款手续已办齐为由拒绝退房。于是徐小姐提出第二个解决方案,要求开发商帮忙改善户型并承担改善费用。李经理起初答应了,但两个月后又称总公司不批。
“我们对业主已经尽了合理告知义务,业主提出退房、经济赔偿的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楼盘所属开发商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称,楼盘与徐小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已附有该房屋的户型平面图,徐小姐在平面图上也已签字确认,说明徐小姐对户型情况均已知悉。此外,楼盘样板间入口及房内明显位置已设置告示牌,做出“该样板间仅供装修参考,不作为交房标准”的提醒,这一点也已在合同补充协议里以黑色字体明确约定。但徐小姐却连连喊冤。“户型图那么小,我又是外行人,根本就看不懂。加上售楼小姐一直说‘不用看,别人也是直接签名的’,我才签了名的!”
至于整改户型,开发商称楼盘户型均根据政府审批的规划设计图纸施工建设,改变户型属规划设计变更,公司无权擅自进行变更。
缺乏证据,业主陷维权难
因缺乏有力证据,徐小姐不仅与开发商协商无果,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不容易。“首先,这个案例中没有证据直接证明开发商故意剥夺或者故意侵害买房人对户型的知情权。”广东至高律所事务所广州分所副主任郭华寿分析道,“其次即便徐小姐有充分证据,依照法律也未必有‘退房’的权利。”
郭华寿认为,“退房”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还必须属于《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形。“除非徐小姐与开发商协商一致,或者在买卖合同中清楚规定了户型属于买房人应享有的知情权范畴,并且知情权被侵害则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徐小姐也无权以户型知情权受侵害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甚至还需按照合同所述之条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是我太草率,太信任他们。真不该听信售楼小姐说的,不看合同内容就随便签。”陷入维权困境的徐小姐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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