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登记申请书、房产证都显示,顺德大良苏岗社区一房屋属于父亲所有,但两名堂兄弟却重建成为出租屋,为此,吴某娥与4名妹妹经要求返还无果后,将堂兄弟告上法庭。
土地登记申请书、房产证都显示,顺德大良苏岗社区一房屋属于父亲所有,但两名堂兄弟却重建成为出租屋,为此,吴某娥与4名妹妹经要求返还无果后,将堂兄弟告上法庭。昨日,案件在顺德法院大良法庭开审,堂兄弟称,房屋系祖辈财产,属于共有财产。
吴某娥与4名妹妹是大良苏岗社区旧寨居民小组居民,父亲吴细某与母亲彭某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先后去世,她们便依法继承了父母亲名下的旧寨东坊街四巷6号房屋,占地面积40多平方米。据吴某娥等5人诉称,2002年,身为堂兄弟的吴冠某、吴福某在未征得她们同意下擅自将房屋拆毁重建四层房屋,并以瞒骗方式于同年12月15日为重建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其后,吴冠某、吴福某一直将房屋占为己有并对外出租,而吴某娥等5人曾多次与他们协商要求归还被侵占房屋,但他们均置若罔闻。吴某娥等人随后以“遗失”为由重新补办了房产证。吴某娥认为,她与4名妹妹依法继承父亲名下的财产,享受使用、占用及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判处吴冠某、吴福某归还被侵占房屋,并赔偿因侵占土地产生的费用154000元。
昨日,案件在大良法庭开审。吴冠某、吴福某答辩称,涉案房产是祖父吴某业的遗产,依法应由其子女吴某、吴大某、吴细某继承,但由于在1988年土地登记时,吴某、吴大某已死亡,为简化手续和流程,故采用代表登记的办法,登记在吴细某的名下,但实际上,涉案房产并非吴细某个人遗产。“因房产属于祖辈的遗产,那我们的父亲吴大某也有继承权。”吴福某说,2002年他根据祖辈的遗愿重建祖屋,兴建所有费用由他支付,既然对方认为房产属于其所有的话,那为何当时仅是由他支付所有兴建开支。吴冠某则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某娥等5人及他们两兄弟都有权使用祖辈留下来的财产,故他们重建、使用涉案房产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希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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