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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律师见证"购房者自己选

广日  作者:黄健源  2016-03-15 08:37

[摘要] 昨日,本报报道了市民在购房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陷阱”。记者同时获悉,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近日已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环节律师服务费和网络营销等收费行为的通知》,明确“律师见证”不属于商品房交易的必要环节,购房者有权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办理“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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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房遇到强制交“律师见证费”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新闻追踪

时间:2016年3月14日

昨日,本报报道了市民在购房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陷阱”。记者同时获悉,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近日已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环节律师服务费和网络营销等收费行为的通知》,明确“律师见证”不属于商品房交易的必要环节,购房者有权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办理“律师见证”。

强交“律师见证费”违反规定

市住建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据了解,近期有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要求有执业资格的律师见证合同签订,并向购房者收取律师见证费。这种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11〕106号)》(以下简称《明码标价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第(三)项“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代收代办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代收代办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属于有效合同,无需律师见证。”该负责人说,遇到违反规定的行为,消费者可以收集证据材料向所属区的物价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取得预售许可前禁止营销收费

近日,市发改局和市住建管理局联合发文,对网络营销收费的问题规定如下:(一)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套一价。(二)属于房价外加收项目的一律禁止。(三)在取得预售许可前,禁止一切营销收费。

“我们还注意到,有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与网站合作的形式销售房产,并将给合作网站的报酬以‘网络营销费’的方式分摊到每套成交的房产,要求消费者买单。”市住建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类行为同样违反《明码标价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此外,根据预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预售商品房一定要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销售,此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或认购。”该负责人表示,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已在网站上公示了批准预售项目的情况,包括每个房屋单位的状态,购房者在购房前一定要谨慎。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一定要形成书面材料并经双方签字(章)确认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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