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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某男子赡养叔叔终老继承房产遭拒

佛山日报  2016-07-04 07:29

[摘要] 均安一男子谢某赡养叔叔到终老,之后打算按照两人事前签订的协议继承叔叔名下的房产,却遭到叔叔收养的孙子反对,两人随即上演一场房产争夺战。记者昨日获悉,顺德法院一审判决,尽了赡养义务的谢某可继承叔叔实际占有涉案房屋8/9的产权份额。 39岁的原告谢某诉称,他的叔叔谢某成于2010年2月13日死亡,死后以其名义遗有房屋......

均安一男子谢某赡养叔叔到终老,之后打算按照两人事前签订的协议继承叔叔名下的房产,却遭到叔叔收养的孙子反对,两人随即上演一场房产争夺战。记者昨日获悉,顺德法院一审判决,尽了赡养义务的谢某可继承叔叔实际占有涉案房屋8/9的产权份额。

39岁的原告谢某诉称,他的叔叔谢某成于2010年2月13日死亡,死后以其名义遗有房屋,坐落在均安镇南沙社区。谢某成生前只与陈某琼(于1987年死亡)结婚,夫妻共生育谢某辉、谢某玲。其中,谢某辉于1993年死亡,生前无结婚、无生育或收养子女。谢某玲于1988年死亡,生前只与梁某常(于2000年死亡)结婚,夫妻没有生育子女,只收养了梁某一个儿子。2005年4月,谢某成与谢某在均安镇敬老院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五保对象亲属赡养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告承担赡养谢某成的责任,负责供养到终身,被供养人的财产归供养者所有。

“现在我履行了赡养义务,就应该取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因梁某不同意,谢某诉至法院。

被告梁某辩称,对原告所称的遗赠抚养协议不予确认,就算是真实,谢某成死亡前五保户资格均未被核销,其生活费由南沙居委会及民政支付,去世时候的丧葬费由政府与南沙居委会、本村村民捐助,故原告没有履行其赡养义务。

经过开庭审理,顺德法院表示,原告与谢某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证据及法院调取证据,原告已尽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赡养义务,被告坚持认为原告并未履行相关赡养义务却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顺德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属谢某成、陈某琼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法定继承规则,谢某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书时实际占有涉案房屋的8/9的产权份额,依法归原告谢某所有,其余1/9的产权份额属被告梁某可继承的产权份额,应予保留。

法官说法:遗赠人只能处分名下所占财产

承办法官解释称,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通过立遗赠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同时也可以对遗产的赠与附着相应义务。值得注意的是,附义务的遗赠协议中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被人民法院取消接受遗产的权利;此外,遗赠人遗赠的财产应当属于个人完全所有财产。本案中,遗赠人名下房产实际上并非其占有完全所有权,故其只能对自有份额进行遗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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