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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泄漏业主资料高罚20万 不开展业主测评罚30万

佛山日报  2016-09-01 07:29

[摘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十五日内公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等,如未公告,高罚款20万元。

二次征求意见稿亮点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十五日内公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等,如未公告,高罚款20万元。

2.为保护业主个人隐私,物业泄漏业主资料罚金由之前的5万~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3.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交接或拒不撤场,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业主满意度测评工作,未按规定进行又未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被罚30万元。

佛山日报讯记者黄晓晴、张少鹏报道:昨日,市法制局发布《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十多条罚则并对之前一些罚则作了修改,如将物业泄漏业主资料的罚款金额由之前的5万~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以特别强调对业主个人隐私的保护。

罚则增改将影响各方

据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动体现在两大点,一是居(村)委会职责更改,二是罚则条款增加。

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提前终止服务合同要向居(村)委会报备,物业服务企业撤场移交资料清单、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查验记录也要向居(村)委会备案。居(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具有行政职权,上述备案规定无疑将一些行政职权赋予了它,这引发较大争议。因此,二次征求意见稿将向居(村)委会备案事项改为告知。

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十多条罚则并对之前一些罚则作了修改。罚则增改将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上述负责人表示,正是因为如此,市法制局才决定再次向公众征求意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他们重新梳理了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关系,做到“前面有义务,后面有责任”,以有法可依、执法有据,“所有的罚则并不是为了罚钱,而是引导各方主体守法”。

不开展业主测评或罚30万

物业服务合同一方提前终止服务合同需在显著位置公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十五日内公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也要公告。如未公告,将高被罚款20万元……记者梳理发现,二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许多针对应公告而未公告情形的处罚条款。

起草者表示,这是为了保障业主的知悉权,加强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二次征求意见稿将物业泄漏业主资料的罚款金额由之前的5万~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以特别强调对业主个人隐私的保护。

此前的实践中出现较多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交接或拒不撤场现象,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业主满意度测评工作,未按规定进行又未改正的,应当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及物业服务企业都将受罚,物业服务企业甚至可能被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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