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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新规:租户污染环境 房东也要担责

佛山日报  2017-03-09 07:59

[摘要] 今后,顺德的物业出租人也要承担环保责任,失责出租人的物业会被划入“黑色物业”名单,出租人将被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融资成本也会提高。

今后,顺德的物业出租人也要承担环保责任,失责出租人的物业会被划入“黑色物业”名单,出租人将被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融资成本也会提高。

昨日,记者从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获悉,《顺德区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下称《办法》)近日实施。办法以《刑法》、《环境保护法》及涉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列明七大项追责情形,包括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或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帮助,或帮助其逃匿,或造假证明包庇,构成犯罪的; 行政机关查处出租物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出租人妨害公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构成犯罪的; 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未取得营业执照,仍出租物业给承租人生产经营的等。

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承租人污染环境的行政责任外,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国土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也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相关责任。

同时,区环运局将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积极推行“黑色物业”公示制度,并抄送发改、经科、工商质监、国土城建、金融、供水、供电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把控相关行政审批,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提高其融资成本等。

《办法》 不仅局限于个体出租人。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出租物业给承租人从事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后,除了依办法追责外,其主要及相关负责人还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顺德区环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物业的环境管理,扭转出租人“只管,对污染项目不闻不问”的态度,将强化落实出租人环保责任,从源头上深入推进环保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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