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佛山特价房>  正文

手机看新闻

房产税费优惠政策大盘点,购房租房更划算!

佛山特价房2023-07-27 16:45:47来自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和182项支持共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个人购房租房税费优惠细则,例如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条件和享受条件,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的条件等。详情请见下文。

近日,国家税务局低调发布了《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文件从区域协同发展、城乡一体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等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从推进乡村振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等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182项支持共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纳税人缴费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自行查阅下载、对照操作,适用适合自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其中提及要支持消费,提振信心,发布了多条税费优惠。个人购房租房税费优惠具体细则185.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享受主体】销售住房的个人【优惠内容】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1.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2.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 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享受条件】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2.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3.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4.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5.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6.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7.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 2 年对外销售的,在向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188.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个人【优惠内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享受条件】个人销售或购买的房屋为住房。【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189.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主体】销售住房的个人【优惠内容】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享受条件】个人销售的房屋为住房。【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190.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优惠内容】自 2013 年 7 月 4 日起,对棚户区改造中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享受条件】1.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2.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1.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减征契税【享受主体】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优惠内容】自 2013 年 7 月 4 日起,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 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 90 平方米,但符合普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享受条件】1.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2.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享受主体】购买住房的个人【优惠内容】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此项优惠政策。【享受条件】1.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2.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266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7.个人出租住房减按 10%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出租住房的个人【优惠内容】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所得。【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8.个人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出租或承租住房的个人【优惠内容】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租赁合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出租住房的个人【优惠内容】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享受条件】个人出租住房。【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0.个人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享受主体】出租住房的个人【优惠内容】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享受条件】个人出租住房。【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款201.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出租住房的个人【优惠内容】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个人出租住房。【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款202.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享受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优惠内容】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享受条件】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的是住房。2.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3.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 1000 套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 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第四条203.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出租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优惠内容】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 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房产圈发布,房天下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房天下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进行投诉。对作者发布之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精彩评论(0)

回复还可以输入200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
返回顶部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