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周佛山共有5幅地块成交,其中三幅为禅城的地块;另外两幅为南海的工业用地及批发零售兼容住宅餐饮用地。本月底佛山五区还将有少量地块出让,其中不乏保障性住房用地。
商品房按揭贷款
返还案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张某按揭贷款70万元购房。后因开发商违约,购房合同解除。2011年7月,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张某归还贷款余额65万元本金及利息和罚息;开发商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辩称:本案纠纷源于开发商违约,故开发商应承担一切责任。开发商辩称:其作为保证人,无独立还款义务,只能在张某不能还款时才担责。
2011年11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购房合同已解除,贷款合同理应解除;开发商有过错,且当初银行贷款是直接划至开发商账户,故开发商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罚息的责任,张某无须担责。法院判决:解除贷款合同、开发商返还银行贷款本金65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
【律师点评】
一、贷款合同应解除。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本案,因张某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已解除,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理应解除。
二、开发商应担责。《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本案,购房和贷款两合同被解除是因开发商违约所致,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应向银行支付利息和罚息。故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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