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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媳闹离婚要将房产分 哥借弟媳名买房险鸡飞蛋打

佛山日报  作者:黄晓晴  2016-07-05 08:56

[摘要] 早年因逃避限购政策,借弟媳名字买房,却险被弟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哥哥无奈起诉到禅城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房子的主人。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哥哥所有,但弟媳不服已提起上诉。

早年因逃避限购政策,借弟媳名字买房,却险被弟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哥哥无奈起诉到禅城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房子的主人。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哥哥所有,但弟媳不服已提起上诉。

案情:借弟媳名购房 要求过户遭拒

2015年11月,凌某的弟弟和妻子霍某闹离婚,两人要将禅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来是弟弟夫妻间的事情,但凌某却急了,连忙把弟弟和弟媳霍某告上法庭。

凌某称,2009年,他看中了禅城区某小区同一层的两套房屋,想将两套房屋买下打通居住,但因房屋限购政策,他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同时购置两套房。在与弟弟夫妻协商后,他决定以弟媳霍某的名义购买其中一套房屋,房屋交付后由他们一家居住、使用,待限购政策解除时,由弟媳把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实际上,弟媳霍某收楼并由他自己验收房屋后,自己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限购政策解除后,他多次要求霍某协助办理过户,但遭拒绝。

眼看房屋将被瓜分,凌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为其所有,并要求弟弟及霍某协助过户至其名下。

争执:哥说是借名购买弟媳说借哥居住

凌某的弟弟在答辩状中承认,房屋并非其夫妻共有,而是属于哥哥所有。

凌某称,由于妻子李某当时已在建行贷款买房,因为贷款需要,所以借用了霍某的名字购房。为了证明自己是购房及产权资料的实际持有人,凌某举证称,买卖合同上登记的买受人联系地址及电话均是他的有效联系方式,且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等与房屋相关原始凭证均由他掌控。

不过,霍某坚称凌某只是受委托办理买房事宜,涉案房屋实为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她说,关于受限购政策影响而借名买房的事实是凌某虚假捏造的,因为涉案房屋购买时间为2009年2月,但佛山执行购房限购政策为2011年3月。“事实上是凌某与丈夫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她说,购房资金并不是凌某所出,而是凌某与丈夫及案外人合伙经营信息服务公司盈利所得。

霍某还说,2010年8月收楼时,她乘坐电梯至20楼以上开始头晕,无法在涉案房屋居住,才另外选购了现居住房屋,将涉案房屋借给凌某居住。

一审:房屋归原告所有 弟媳夫妇协助办过户

综合案情,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涉案房产归凌某所有,并要求霍某夫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禅城区法院认为,首先,从房产证的持有看,购房资料及产权证书原件均由凌某持有,这些原件均是房屋的重要凭证,按一般常理产权人不会随意交由他人;其次,从购房款的缴纳情况看,凌某提供了转款记录、证人证言、房地产商出具的《证明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讼争房产购房贷款由凌某按时还本付息及提前还清贷款的事实,且讼争房产的契税和物业维修基金亦由凌某交纳;其三,凌某将两房打通、装修,已经超过了霍某所称的“借用”性质。霍某所称的将房屋借给他人长期支配使用但一直未提出异议,与常理相悖。

此外,禅城法院查明,霍某所称的信息服务公司,其变更登记前后的工商信息均未显示合伙经营的情况。

提醒: 购房者应以正规方式购房

禅城法院表示,近几年,不少购房者为了规避政策,降低购房成本,采用借名买房的方式购房。借名买房表面上似乎规避了很多限制性条件,但实际上暗藏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因其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若购房后登记购房人反悔,而实际出资人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存在,则会使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

法院建议,购房者应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以免因违反国家政策或无法证明借名买房事实而导致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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