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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限购令"退房是否算违约

佛山日报  2011-03-11 09:45

[摘要] 今年2月23日起,武汉开始执行“每户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者禁购”等新版“住房限购令”。武汉市房产中介协会近日透露,至少已接到武汉本地不下50起退房的投诉或纠纷,华明达、百居易、21世纪不动产等武汉主要几家房产中介公司及部分在售楼盘,每天都会接到退房的要求。

案例二:

开发商没有及时备案,谁的过错?

近日,在汉阳买了房子的喻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说,自己早在一周前就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销售人员一直没有将合同拿到房产局备案,上周三他看到限购令出台,询问后发现自己属于限购范围,不能买房。他非常气愤,要求开发商要么给房子他,要么赔偿损失,但开发商只同意退回已交钱款。

对此,市房管局市场处有关人士认为,已有明文规定应先签网上合同备案、再签纸质合同,如果因开发商违规或拖延签备案导致被限购,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律师观点:

规定有效。开发商拖延或者违约导致备案被限购,应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的方式,一般采取房屋估算损失。

案例三:

开发商未网签,房子被限购,可追责吗?

2月25日,在市房地产交易窗口,周女士说,她在盘龙城买了套50万元的二手房,1月初就已将购房合同、贷款申请等提交给银行,但直到上周银行才通知她,因政策调整及有信用卡不良记录,她的首付要从50%提高到60%,且利率要上浮到基准利率的1.6倍,而且不保证贷款申请一定会批准。

周女士认为,如果银行不放贷,她就买不了这套房子,所以自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拿回首付款和订金,“不是我不想买,实在是不能买了”。

对此,中介公司及卖方持相反意见,他们认为银行贷款要求提高固然是政策变化所致,但周女士应对自己的信用记录有所了解,不能在自己明知有信用卡记录的情况下,还去找银行贷款,她自己肯定要为此承担责任,因此首付款可以退,但订金不退。

律师观点:

信用记录如果属实,周女士应对不能买房导致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总则包括: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等。周女士的信用卡有问题,是其自身的过失导致的,故应对违约承担责任。(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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