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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新建公租房套型面积≤60㎡

佛山日报  作者:宋苑丹  2011-06-08 08:55

[摘要] 惠及“夹心层”和广大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公共租赁房是今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今年计划新增的保障性住房中,近八成为公租房。记者昨天获悉,《佛山市公共租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正式颁布实施。公共租赁房是什么样的?什么人群可以申请公租房?如何退出如何实施管理?

管理:

一次租3年,可续不可转

据了解,我市不同类型的公租房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但标准不得高于周边市场租金水平。各区的公租房,将由各区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务局统筹考虑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区位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原则上,租金标准每年公布一次,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届时,双方将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将采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订的租赁合同文本,原则上一个租期为三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我市的公租房将配备普通装修,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因此,享受公共租赁房的家庭,不能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也不能擅自改变原有的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退出:

不再符合条件必须及时退出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房将实行强化退出管理。合同期满后,如果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及时向出租人报告并且退出。

不过,如果承租人确实有困难,暂时不能退出的,经出租人批准可以有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限,但将按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过渡期满后,如果还不退出,将按市场价2倍收取租金,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搬迁,还将载入个人诚信系统,退房后3年内都不能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另外,如果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出租人有权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另外属于违约行为的还有: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等行为,房子都有可能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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