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购房送露台,原来是陷阱。禅城区“露台门”之争,引发关注露台姓“公”还是姓“私”?。
千挑万选相中一套带露天平台的物业,然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露台并非卖主所有。2013年4月9日,这起“露台门”之争终告落幕,法院判决露台不能列入涉案房屋买卖面积。
去年10月,小欧选定了位于禅城区同济西路的一套商品房,房价90万元。这套房子不仅有120多平方米,还附带56平方米的露天平台,小欧对此非常满意。为获得首套房置业优惠,小欧当即决定把该房产登记在堂弟阿君名下。
去年11月,当小欧与阿江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露天平台部分却被拒绝办理过户。买卖双方于是以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再一次明确阿江的房子连同56平方米的露天平台一并出售。当天,小欧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27万元首付款。
然而,房管局拒绝为露台办理过户手续,还是让小欧疑虑。经调查,小欧发现该露台非阿江所有,而是公共平台,个人无权买卖。那阿江手上“露台使用费”发票是怎么回事?经核实,2008年末,阿江通过诉讼方式,向房产开发公司索回已缴纳的“露台使用费”10万多元及利息,发票于是被保留下来,成为此次房产交易的诱饵。
得知真相的小欧,当即向房管局申请报失房产证,并领取了相关凭证。但银行因为没有房产证原件做按揭,因此无法按时发放房贷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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